摘要
罗马法绵延二千余载,迄今仍为世界各国研习和借鉴,不失为古代法中的皎皎者。但是,惟独与罗马法发展并行不悖的罗马法院组织与司法制度,似乎始终没有能够引起人们的兴趣,甚至在此较法学的研究中也未给予适当的位置。这种状况似应改变,殊不知被恩格斯称为"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备的法"的罗马法,恰恰是通过罗马法院组织的职能与活动来贯彻实施.从而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任务,为奴隶制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同罗马私法的发展相适应,罗马的法院组织与司法制度也是罗马法制建设发达完备的一个显著标志。尤共在民事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等方面,它们对后世的影响同样灼然可见。
出处
《国外法学》
1982年第6期48-55,39,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