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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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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理论界,有的同志重新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一是指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一是指社会总劳动中按一定比例用来生产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着重点为引者所加,以下均同。)并认为单位商品和该种商品的价值量应当分别由第一和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有同志主张:是“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共同对价值量的决定发生作用,或者说,是它们二者的统一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量。我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下面我谈几点粗浅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刘之林
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4期21-26,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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