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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县农商实行“产、供、交”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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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沅江县供销、商业部门通过生产队与广大农户签订"产、供、交"合同,规定农户在交售农副产品和供销、商业部门供应肥料、农药等方面彼此应承担的任务.经过试行,这种合同制既确保了国家各项统派购任务的完成,又有利于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从1982年开始,全县已全面实行这种合同制,13万多份"产、供、交"手册已经发到农户.
出处 《经济管理》 1982年第8期76-77,共2页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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