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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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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使用得很普遍和很重要的证据,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就证人本身这方面来讲,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急需研究和解决。现就其中几个较为主要的问题题提出个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于证人是否可以被申请回避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可以被申请回避?目前,在法学界中尚未见到有人论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时常遇到。究应如何解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和一百一十三条只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情况来看,我认为证人不是被申请回避的对象。这是因为:第一、证人的范围很广泛,凡能提供对案件有意义的证言,不论其年龄、性别、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等如何,都可以充当证人。只要某人了解案件的某些真情。
作者 许晓麓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82年第3期44-46,共3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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