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在中国古代刑事立法史上,把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手段,不自秦始,可以追溯到奴隶制社会。《周礼·秋官·职金》中所说的“金罚、货罚”,就是属于剥夺被告人财产性质的制裁方式。《尚书·吕刑》中所谓“墨辟疑赦,其罚百锾……”的“罚锾”,尽管论罚的对象专指当刑“疑赦”者,但它显然是判令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以示惩儆。一九七五年二月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亻朕)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奴隶制社会施用罚金的实例。据这件属于西周时代的铜器铭文所记,被告人“牧牛”因违约诬告,被判处“鞭五百”并“罚三百锾”。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82年第4期15-19,共5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