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思維三律的内容或意义我们在绪论里,已经屡次说过,逻辑学的任务,在于教人如何思维,教人知道探求真理、避免错误的方法。并且也曾说过:法则是方法的基础,方法是根据法则在实践上求得适合于目的意识性效果的工具。然而,逻辑学作为方法论,其在思维实践上所根据的法则是什么呢?这是我们所必须说明的重要问题。在逻辑学的历史上,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起,经过了中古的经院学派,而至于近代的归纳阶段,整个的形式逻辑学家,都以“思维三律”为一切思维方法所共同根据的最高法则。这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了思维三律,人类的思维活动和方法即无从说起;因而,逻辑学亦即不能成立。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3期15-22,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