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唐律疏议》的《户婚》篇中,曾有"婚书"的记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疏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私约,注云: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疏议曰: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言,但受聘财亦是。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男子送聘礼是作为求婚之信物,女子同意男方的求婚,收下聘礼后答以许聘之书。如果女方家中无法答覆许婚之书,也可以用接受聘礼作为替代。总之唐律规定,接受聘礼或答书许讫,都成为婚姻成立的法律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更改婚约者,法律也要干涉这种行为。某女子已经接受了甲的聘礼又更许乙,《唐律疏议》《户婚》篇云:
出处
《法学研究》
1982年第2期43-44,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