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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各国的合资企业立法——外国投资人的实际指南(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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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资企业的管理与合资企业的管理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甲)董事会的组成及其程序;乙)对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及合资企业中其他官员的任命,和对他们权限的确定。在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合资企业组织中有权就管理作出决议的有三组人,他们是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和公司的个别官员。在这些国家,合资企业作出决议的程序与南斯拉夫的不同,南斯拉夫独特的合资企业制度显示了有限合伙与工人自治权利相结合的许多特点。在南斯拉夫,合资企业作出决议的权力由工人自己通过全体大会。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2年第4期33-39,共7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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