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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离婚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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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9年在英国实行的离婚制度,也同英国人生活中的许多制度一样,是调和的产物。它是关于完善的离婚法的性质的两种对立观点的调和。多少年来,英国法律一直在不同程度上坚持着一种原则,就是,只对于无罪的离婚诉讼中的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在他(她)能证明被告犯有婚姻方面的罪行,即有过错时,才准许离婚。可是必须被告的行为成为婚姻上的罪行应受道德上的谴责这条原则,随着社会对婚姻的态度的变化。
机构地区 伦敦大学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2年第2期34-39,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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