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155条将贪污罪区分为三种,即一般贪污罪,严重贪污罪和特别严重贪污罪,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发现,当前的贪污罪具有许多新特点。过去往往是“移花接木”、“大头小尾”,现在有的竟明目张胆、大笔侵占、骗取公共财物;过去往往是伪造单据,涂改账册,现在较多的是内外勾结,上下牵连,互相利用,夺取巨额现金;过去往往是用“
出处
《现代法学》
1982年第4期27-28,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