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为法学家、司法实际工作者所公认的外表上似是犯罪、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就是所谓“正当行为”。尽管刑法学家对这种行为的称呼各异,但对其内容的认识却都是一致的。就是这种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违法。对这种行为,有的称之为“免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的称之为“
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2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