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一个时期,理论界就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是属于历史观的社会存在还是社会意识的问题,再一次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这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结合哲学教学的实际和当前理论探讨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就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涵义、内容谈一些粗浅看法,中心问题是要说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不是属于社会存在,而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
出处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3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