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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论客体》的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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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大琨同志在《论客体》一文中提出:客体是认识论的范畴,它不同于本体论中的物质或客观实在范畴,它只是物质世界进入实践领域,与主体发生关系的那一方面或那一部分。这个看法我是同意的。但刘大琨同志从客体是实践提供的对象出发,进而认为"它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获得和丰富其规定性"(重点号为引者所加),同时认为"客体呈现的状态和性质不是某种独立于主体的东西。"这些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 顾兆康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哲学系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1982年第2期221-222,共2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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