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过体制调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集体所有制,生产队的所有制是基本的,公社和生产大队的所有制都是部分的。此外,还有附属于集体经济的社员家庭副业经济。用基本所有制和部分所有制这一对经济范畴,便于分析农村人民公社多层次的所有制关系。不仅可用于总结公社化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深入研究现实的生产关系。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1年第3期87-93,共7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