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联部长会议决定:一、批准呈送的《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和《苏联部长会议档案管理总局条例》。应归入苏联国家档案全宗的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件,按《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规定的制度进行移交、登记、保管和利用。二、苏联部长会议档案管理总局、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文件安全保管的监督,并保证为这些文件的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出处
《档案学通讯》
1981年第4期73-81,共9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