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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每个劳动力培育费用”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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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人口问题常需用“每个劳动力培育费用”数据。以前是各地自算,出入很大。1979年后逐渐援用了以下数值,即城市6,907元、城镇4,830元、农村1,630元。 我们认为此费用在国家或集体支出项中似应增添一项“直接造成损失”,即因生此孩子而引起的误工损失,以为补充。 为了调查误工多少天,我们三人统一项目及标准,在实行经济核算及奖金制之前,调查了共有359个有从足月妊娠到18周岁孩子的母亲。母亲的职业构成是:110位农村社员、226位国家职工、59位国家干部。未调查城市无职业家属。对象中不取儿科住院病儿的母亲、很少取医院职工干部、几乎不取正因产科疾病住院的孕产妇。按调查时她的孩子的年龄分为:
出处 《人口与经济》 1981年第5期23-34,共2页 Population &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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