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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弹劾制考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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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弹劾,指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据史书记载,在我国历史上,弹劾制始于秦汉。“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不师古……,又置御史大夫,为纠察之任。”(《通典·职官一》)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宰相,其职责既具有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又具有独立于行政长官系统以外的监察长的性质,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可见其地位之高。在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都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书·百官公卿表》)秦朝的地方官制中,还专设监御史,以监视郡守。
出处 《学术月刊》 1981年第8期37-41,48,共6页 Academic 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

  • 1[英]潘恩(T·Paine) 著,马清槐.潘恩选集[M]商务印书馆,1981.
  • 2(美)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等著,程逢如等.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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