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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金融业概况(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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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承兑和保证业务 【一】远期信用状和承兑汇票约在1976年,台湾各大银行为便利厂商在省内采购原料、物资,配合当局建立货币市场,相继开办省内远期信用状业务,并和承兑汇票结合起来。买卖双方经洽妥同意延期付款后,由银行介入,以银行信用代替买卖双方的信用,以保证买方收妥物品后履行付款义务。远期信用状是产生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藉。采取这种做法,对买方可以延期付款,便于资金调度;对卖方由于所产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或在货币市场贴现,方便筹措资金。其做法和规定是:买卖双方订货后,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状,银行将开发的信用状通知卖方,卖方一面向买方发货,一面签发由开发信用状银行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后,
作者 张邦巨
出处 《金融研究》 1981年第10期50-54,共5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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