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贷款逾期不还,又无正当理由办理转期的,按制度规定应转做逾期贷款,实行扣款,并加收利息。这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按期归还贷款,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影响到贯彻执行。一是基层行处在执行扣款过程中,或者不分企业,不分情况,一律按扣款顺序扣收,逾期贷款不扣完,任何货款均不能支付,既影响进货,又多付利息,还将遭到罚款,关系到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或者为支持企业商品流转的正常进行,避免因遭罚款产生纠纷,在信贷指标有结余的情况下,贷款到期不还则办理转期。
出处
《金融研究》
1981年第10期57-57,共1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