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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与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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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为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转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顺利推进转制的建议,希望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功转制有所启发。
作者 梁华权
机构地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处 《当代经济》 2013年第19期33-35,共3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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