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行政诉讼,没有和解余地!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妥,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违背,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某县公安局对王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以"和解"来断定,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和解的余地!
作者 杜云
出处 《公民导刊》 2013年第8期45-45,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