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唐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探究唐代的离婚制度。唐律规定离婚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为"七出"和"义绝";另外唐律中尚有和离之条文,也称协离。唐代的离婚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但"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和离"的出现,表现出唐代对情感的重视,也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处于男权社会的唐代,女子仍无力摆脱弱势群体的劣势地位。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13年第5期11-12,共2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