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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在刑法交通肇事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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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总则第101条,除非有单行《刑法》的特别规定,否则自首制度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及其所有量刑幅度内(刑种和刑度)。交通肇事罪共有三档法定刑,其第一档法定刑内不存在自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不能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排斥当事人的刑事权利。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同时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作者 于斌 刘晓莉
机构地区 东北师范大学
出处 《净月学刊》 2013年第5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

  • 1法学专家称“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有违刑法[EB/OL].http://news.jcrb.com/xwjj/200908/t20090828_256730.html.

共引文献133

同被引文献1

  •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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