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世界舞历史,三分法将舞蹈分成娱己、娱神和娱人这三大类。所谓娱己的舞蹈,指的是那些跳舞的目的是使舞者本人自得其乐的舞蹈,早期的民间舞和随后的交谊舞均属此类,重要标志大致有二:一是与日后职业化的舞蹈表演艺术决然不同,这类舞者人人平等,有心起舞即可,而不因体形是否优雅、线条是否修长、形象是否标致、动作是否灵活程度来决定其是否拥有跳舞的权利;二是舞蹈场地上只有舞者,而没有观众的品头论足,更不需要舞评家的指手画脚,舞者自身就是观众和舞评家。不过,随着剧场舞蹈的日益发展和普及,自娱舞者表演意识的不断增强,民间舞舞台化、剧场化。
出处
《戏剧之家》
2013年第10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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