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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位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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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3年8月1日起,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人员,应该使用附表8,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最近刚刚明确的。用于年度汇算清缴的新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与旧版相比,将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减除费用从"纳税调整减少"项下移出,单独增加一行,并增加一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更显合理。
作者 冯建华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3年第10期33-34,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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