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给予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3年第11期40-42,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