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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若干例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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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所得税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与会计核算中的原则一脉相承,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具体到对一些具有特殊性实务的规定上,我们又常常会发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务中,又充分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原则。无论是对收益的确认,还是对支出的核算,都基于税收的特殊要求,并不简单强调和拘泥于权责发生制,而倾向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和精神。本文对税法中若干具有收付实现制特性的特殊规定进行分析,并举例说明会计与税务差异,以期大家对此类实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作者 徐峥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3年第11期43-45,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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