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经过筹建期、经营期、合并、分离、清算等形态的生命周期,发生亏损时,税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每个期间产生的亏损是否能税前弥补,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对此,企业应关注每个形态的税收政策,正确处理亏损弥补。一、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3年第12期24-25,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