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97年阎尚庚案和1906年江召棠案都涉嫌知县因教案自杀。这两起内容和性质相近的案件,在公共舆论的参与度上却相差巨大。通过对比可知,时间、空间和传媒三个变量扮演了重要角色。阎案调查中的时间拖沓缓解了案情本身的严重性,而江案信息沟通的快捷让案件的严重性迅速从南昌传递到中国的权力中心。从中观角度看,阎案的发生地永新县与江案的发生地南昌县相比,不利于信息的传递,从而使得地方官员具备了更充足的回旋余地。从微观角度看,阎案发生于家中,既不利于信息传递,又不利于受众情绪的膨胀;而江案发生于教堂是事态严重性发酵的关键因素。从传媒的多样性而言,阎案主要依靠揭帖制造舆论,但稍纵即逝;江案依靠多种传媒对案件的大量关注,成为一起公共事件。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221-227,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末公众事件研究"(12YJC770064)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大学上海市一流学科(B类)"世界史"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