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联系,以资金储存形式掩盖非法拆借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各司法实际部门的认识大相径庭。作者指出,对此要区别对待,有的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法律规范和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处理,有的则属犯罪行为,应予刑事处罚。“非法拆借”行为构成犯罪的,其犯罪构成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信用和财产权以及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国债代保管单或担保函等。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骗取资金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12-15,115,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