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预审工作的范围,原《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预审工作规定》等有的未作规定,有的规定相互矛盾;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的需要,预审工作范围应当是从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得候审、监视居住开始;通过讯问和调查取征,查明案件事实,直至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为止。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55-58,共4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