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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兼与何建贵同志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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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不仅不应该取消省会市和较大市的地方立法主体资格,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两类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并赋予它们以完整的地方立法权,以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改变地方立法滞后的现象;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定性为“创制权”,将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归结为“补充权”,并进而划定各自的“专有立法权限”,这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行不通;在我国地方立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立法名称的规范化应该是最有希望可以首先获得解决的问题。
作者 苗连营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2期121-127,共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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