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儒家的礼教观念即“法律的儒家化”。中国妇女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上的地位,决不能简单地、笼统地以“男尊女卑”的公式化的概念来理解。“男尊女卑”的确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大格局和基本原则,但要真正了解中国妇女的社会与法律上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把握儒家“孝”的文化逻辑以及“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在刑法的构成原理中,“孝”与“长幼有序”的“例外条规”冲淡甚至排除了“男尊女卑”原则的适用。因此,中国社会和法律上出现了一种可以名之为“母权”的现象,而妇女的地位就不能一概以“卑下”视之了。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103-112,共10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