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领域的重要学术流派之一。目前,学术界在对古典自然法学中的权利民义务的逻辑关系上的认识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古典自然法律主张权利先定本文在重点分析斯宾诺落、霍布斯、卢梭、康德、洛克等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的观点和思想的基础上,指出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的“自然权利”的概念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不含社会评价因素的“自然自由”;他们在权利与义务逻辑关系上的真正认识是,处于自然自由状态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规定义务并根据义务判断公正与否,而不违背义务的行为便被公认为权利。因此,本文认为古典自然法学主张义务先定,而不是权利先定。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1期52-60,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