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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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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正式将视听资料确认为一种单独的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作者 陈丽
出处 《渝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3期113-1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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