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违法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一种违法形态,与民事违法及公民的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本质上,行政违法是一种具有“公害”的行为,它对社会秩序、政府形象、法律权威、守法环境等都具有破坏性,在特征上,它具有行政性、违法性、侵权性、受制栽性和救济性以及与腐败的并发性。对行政违法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寻求有效的防止和弥补途径。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188-192,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