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依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开展的群众性自治活动,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它是社队体制解体后,建立农村基层新的管理形式的有益探索,对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高度看,村民自治把农村政治改革付诸实践,着力解决农村、农民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1997年第1期25-28,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