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作为立法工作的指针,形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立法缺乏通盘考虑的局面,导致我国立法结构部分失衡,立法缺乏整体规划,法律出台的先后顺序无章可循,打个不甚妥贴的比喻,立法机关好比“零售商”,这对于一国法制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诚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遵循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一唯物主义法宝,因为法归根结蒂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7期44-47,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