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和"法人"的选择行为所遵循的原则,一般而言,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首选目标的,从而有可能导致社会公益的贬损,因此对法人选择加以必要规范,或者说如何在法人选择的基础上确立公共选择的机制,正是政府行为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文章就在市场经济机制中的政府的功能的问题作了探讨,并提出了"公共选择"所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如制定和实施税收制度、确立法规和"游戏规则"、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等。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3-7,共5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