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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职罪暂行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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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结构 本法原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认为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违反军事职责罪法》。这样修改,一是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事立法权限相协调;二是同本法修改后的内容相适应;三是同行政法的名称相区别;四是同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相区别。
机构地区 解放军军事法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20-22,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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