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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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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来自国家有关部门的消息,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扩大试点的工作范围,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一般应选择重点骨干企业或有代表性的行业,试点企业户数不低于全部集体企业户数的10%;已具备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条件并做了充分准备的地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全面进行,1997年集体企业扩大试点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为1997年3月31日。全部工作在11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扩大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均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精神执行。
出处 《中国集体工业》 1997年第6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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