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的理解和阐释是法自身的反思和澄明。法既不尽是阶级性的,也不尽是超阶级性的,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合;法既不单是形而下,也不单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中;法既不全是理念,也不全是规则,而是理念与规则的统一。而对法自身进行反思的同时论析了法的本质、界定了法的范围、揭示了法的属性、指出了法的要素、提示了法的方法、反思了法的教育。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6年第1期55-61,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