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具有唯一性,应取消“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概念。同时,法制原则所确定的法律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性,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必然具有全面性。法律的分类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是架构或展开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是研究法律体系基本结构的指南。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可以通过四个层次表达。在确立我国法律部门时,必须尊重市场经济推行后,我国法制的发展现状。由此可以确定,调整社会关系类部门法应由民法等八大部门法构成,保障类部门法应分为监督法等三大部门法。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6年第1期62-68,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