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我国要加入关贸总协定,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应与TRIPS接轨,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在某些方面已高出国际条约和TRIPS的规定,但并不等于说已完全达到了TRIPS的要求。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侵犯著作权的刑罚以及著作权保护实施过程等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为此,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方法和经验,修改我国著作权法,使之向国际标准靠扰。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6年第1期113-116,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