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某贸易公司于1994年3月1日以法人代表张某私人的房产作抵押物,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而事前张某因与其合伙人曾某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成了被告,法院于2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告张某用作抵押的房屋。7月18日法院请房地产部门评估该房屋价值为16万元。8月4日法院发出院长令,限被告8月20日前迁出该房,如不迁出,法院将强制执行——拍卖。某银行小前对此却毫无觉察,事后得知,设法补救,即派员交涉,请求法院保留抵押权,法院答复:先向领导反映,找出有关法律依据,再行协商。
出处
《南方金融》
1996年第8期30-31,共2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