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标准,是一种质的事物的上限,也是另一种质的事物的下限,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即为证据充分或证据不足的分界线——线上则为充分,线下者为不足。由此可见,证明标准的确立至少有两重意义:一是实体法意义,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119-127,共9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