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备而又自足的刑法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是人们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并构成人们批判、改造现实刑法的基础和动力。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利所指出:“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于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使刑法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由此可见,从终极意义上说,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完备而又自足的刑法。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在一定时期、就一定的社会状况而言。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126-130,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