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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宗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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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在当今中国,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宏观调控的主导、是国有财产保护的主力、是对外贸易的代表,政府处于我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毫无疑问,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中享有充分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即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即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往往不可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基于此,经济法理论应反思传统经济法理论立论的不足,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认识到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还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干预政府”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所在。
作者 邱本 董进宇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第4期22-28,共7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美]吉尔德(Gilder,G·) 著,隼玉坤.财富与贫困[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 2(英)A.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2.

同被引文献92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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