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上。一直采用的是“感情破裂”标准。随着我国离婚案件数量上的逐年剧增和婚姻缔结基础的多样化发展,现行判决离婚法定条件已日益呈现出其不适应性。下面,我想就此法定条件提出几点质疑,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否确实符合我国婚姻缔结的现状? 1.从我国实情看。法应立足于实际,从而更好地调控人们的法律行为。
出处
《远程教育杂志》
1996年第5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Distanc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