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以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作为国际私法的根本目标,从而把国际私法与其调整对象国际民商实体关系完全割裂开来,这就极大地阻碍了国际私法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与当今复杂的国际民商关系极不协调。二战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并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私法自觉追求的目标,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也是必然的。这种新的国际民商秩序应以主权独立、平等互利、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为其基本原则。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1-8,共8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